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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督政”强化教育督导保障力
□良 石
  教育督导是我国基本的教育制度之一,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协同推进,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稳步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近日出台的《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同级督政”的法律地位,有效改变了教育督政只对下级、不对同级的现象,带来更大威慑。
  2012年,国务院出台《教育督导条例》,为教育督导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十年之后,《条例》的颁布,既是对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是区域教育督导在长期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对于深入推进教育督导事业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其中“同级督政”可谓是《条例》中的突出亮点。
  教育优先发展,关键靠政府。在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中,督政放在首位。只有落实政府教育主体责任,才能保障教育投入到位,师资配备到位,办学条件改善到位,这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先决条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空前,其中,教育督导督政的力量功不可没。从学校标准化建设、城乡教育一体发展、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再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督导评估等,国家以教育督导为杠杆与抓手,为县区政府教育创建工作定下了目标任务,逐步推动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全力提高教育整体水平。
  教育是项系统性、综合性工程,涉及部门职责众多,只有各部门配合,才能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以往的督政过程中,大多是上级对下级的单向性督政,伴随着相应的专项督导活动予以体现。自上而下的督政具有行政的权威性,必不可少,对推动部门履职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这样的督政方式,也有相应的弊端与漏洞,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情况不熟带来的问题隐藏性,或迎检过程的故意性掩饰,不利于问题的改进。
  “同级督政”改变了教育督政只对下级,不对同级的现象。教育督导部门对区域教育发展的问题最清楚,对部门履行教育的职责最熟悉,对制约教育发展的症结最了解。赋予教育督导部门“同级督政”的权力,更有利于直面教育问题,发挥督导威力,形成教育合力,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撑。
  诸如,在教师管理体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指出,建立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在县区实践操作层面,一些地方人社、编办等相关部门固守权力不放,不愿将教师的调动权、岗位设定权等权力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权力掣肘,直接影响县管校聘教师管理制度的推进与实施,教师用人机制的活力与潜力没能得到真正发挥。实施“同级督政”,有利于通过督导手段,推动各部门落实职责,合理确权,从而为教育改革发展扫清内部障碍。
  当然,“同级督政”落实的重中之重,还是要强化教育督导的权威性。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压实部门教育工作职责,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部门自查整改,利用督导委员会的权威,督促责任落实。二是要全面提升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威性。改变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的尴尬局面,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机构为政府派出机构,明确行政级别,确保政令畅通。三是要严格落实教育督导问责机制。在“同级督政”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严肃问责,确保教育督导的权威性,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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