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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明确省特级教师评定与管理新要求
  本报讯(魏淑敏)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近日,浙江省印发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表示,省特级教师的评审范围是在浙江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电教机构和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中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省特级教师每4年评定一次。2022年将开展第13批特级教师评定。全省在职省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5‰。
  《办法》明确,省特级教师要求师德师风高尚,示范引领明显,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3年及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周期内累计取得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应达到浙江省教师培训制度规定要求。在教研机构等非学校单位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5年及以上中小学校一线任教经历。申报德育学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有10年及以上一线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思政课教师等)经历。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须继续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教学质量保持较高水平,近3年教学工作量中层管理人员不少于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2,校级领导不少于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3。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对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教师和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学校领导,5年内不得参评。
  据悉,浙江省特级教师由教师自主申报,学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设区市逐级推荐,省级评定。省特级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省特级教师纳入高层次人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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