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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
  本报讯(魏淑敏) 为着力调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近日,湖南省出台《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办法》明确,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考虑学校发展规划、政府公用经费补助等因素合理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针对民办中小学随意调价、频繁调价等问题,《办法》作出新的规定,要求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平稳有序进行,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中小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民办中小学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七种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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