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福建省教育督导将对25种情形问责
  本报讯(记者陈栋) 日前,福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福建省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等6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设计和具体安排。
  根据《细则》规定,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一是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区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
  有关工作人员问责情形共有三类25种,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四是办学行为明显不规范的;五是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的;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在问责方式上,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办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方式;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

报社地址:西安市药王洞155号 邮编 710003 陕西教育报刊 版权所有 陕ICP备08105011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