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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印发
坚持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原则
  本报讯(记者杨乐)近日,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师和教研员(不含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中评选。
  《办法》明确,参选人员需满足基本素养、基础资格、教学业绩、教研成果、优先推荐等五个评选条件。
  《办法》指出,评选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每次评选200名左右。省级按照拟培养人数120%比例下达推荐指标。各市(区)向省级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不少于80%;校级领导和教研员占比不超过20%;艰苦边远地区、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薄弱学科教师应有一定比例。
  《办法》提出,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对在职在岗特级教师,各地可适当提高标准。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该项津贴不得随意终止,各级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对发生拖欠特级教师津贴待遇的要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特级教师每年考核一次,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细则与办法由各市(区)制定。每位特级教师每年须提交《陕西省特级教师工作考核表》,作为考核依据。考核应坚持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原则,不合格的一年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支持特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为特级教师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减少特级教师兼任社会职务,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鼓励各市(区)成立“特级教师工作室联盟”,定期交流经验,督促特级教师发挥辐射引领作用。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单位需要和本人意愿,可继续从事教师培养和教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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