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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母也要负起家教责任
  付彪
  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1月20日新华社)
  家庭教育是人生整个教育的基础和起点。从婴儿呱呱坠地开始,为人父母者就有权利和义务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教育。父母所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来自于社会身份的认同,来自于伦理道德的传承,这是与生俱来的,也是每个为人父母者都应做的“分内事”。同时,我国法律早已赋予父母对未成年孩子有监护的责任。监护不仅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责任,也包含着必须履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是说,虽然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离异了,但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的社会身份是不能改变的,也是谁都不可否认的,父母的教育责任也不能因为分居或离异而离开孩子。现实中,有的父母以工作忙为借口,对孩子“生而不伴”;有的迫于生活压力,对孩子“养而不教”,以至出现了“丧偶式育儿”“影子爸爸”等各种家庭教育问题。
  按照哈佛大学的研究,人生下来有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亲密性,母亲在这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一个是独立性,父亲在这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这两个发展方向对孩子的健康成长缺一不可。比如对于父亲,鲁迅先生曾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中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对于子女,父母应该健全地产生,尽力地教育,完全地解放。美国一项研究表明,如果父教缺位,会给孩子带来严重的伤害——美国70%以上的罪犯,都来自缺少父教的家庭。
  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可以说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一是从立法上赋予了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二是不取决于分居或离异的任何一方,无论同意不同意,都不能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教育孩子的责任。这也是作为父母,对孩子教育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