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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
   本报讯(龚一卓) 为进一步规范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近日,河北省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河北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强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需要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
  《标准》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有1年及以上从教或教育实习经历。
  同时,《标准》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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