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出台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

字数:758 2025-04-30 版名:新闻
   本报讯(记者孙永涛)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一般不脱离原岗位,不占用学校领导职数与人员编制;法治副校长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日前,《陕西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旨在进一步加强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发挥其作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派出机关”)推荐或委派,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法治副校长。
  《办法》明确,法治副校长应当全方位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利用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春秋季开学、“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一”国际儿童节、国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举办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提供咨询、组织实践教学等方式,每年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初中、高中(中职)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应重点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实施教育惩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最多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多校区或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学校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此外,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副校长培训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计划,培训应当包括学校依法治理、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安全管理等内容,结合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网络诈骗等典型案例,提升法治副校长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