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教师“撑腰”

□戴先任

字数:938 2025-02-12 版名:声音
  2024年12月26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学校纠纷典型案件。该案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进行了判断及认定,确认在要求学校教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对学校依法履行教育惩戒权的权利予以保护。(1月2日《工人日报》)

  在此案中,涉事学生甲某因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被老师要求在班会上向其他同学道歉,甲某家长认为老师不应当众指责并要求涉事学生当众反复道歉,这造成甲某心理严重伤害,无法正常返校,甲某家长据此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在此案中,涉事学生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教师为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行为,要求涉事学生道歉,并没有错。
  此案中,法院认为,教师为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令驳回甲某家长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厘清了教育惩戒权边界。此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为正当行使惩戒权的教师“撑腰”,有助于打消教师的后顾之忧。
  国家相关政策明确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但现实中,教师如何执行惩戒权,如何把握好度,却成了难题。未成年学生是绝对弱势的群体,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公权,又属于强权,如果把握不好,就可能伤害到孩子。并且现在的家长维权意识强,教师如果惩戒失当,会伤害到学生,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有时就算是正当惩戒,也可能让一些家长误解。
  为正常行使惩戒权的教师“撑腰”,要将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还要细化惩戒内容,确立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明确惩戒非体罚,也要明确教师的责任,督促教师履行自身责任,提高教育惩戒权的使用效率,提高学校、教师依法教育教学的能力。同时,为依法行使惩戒权而遭受处罚甚至报复的教师,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另外,加强教师的专业素质,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让家长理解教育惩戒权,理解教师的工作等。
  教育惩戒权是学校教育一度丢弃的“戒尺”,重拾“戒尺”,就是在弥补学校教育短板,能够让学校教育变得“更有力”。细化教育惩戒权,在法律的范围内激活“戒尺”的法治能量,让教师敢用、善用、正用教育惩戒权这把“戒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