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教育评价改革中亟须正确处理规范有序和激发活力的关系

□李运福 周 淼

字数:1534 2024-09-29 版名:理论
  教育评价是一项世界性、历史性、实践性难题。建设中国特色教育评价体系既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石和抓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深化教育评价改革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将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支撑。立足教育改革发展新阶段,要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遵循,以新时代第二次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指引,在深化教育评价改革中,亟须正确处理规范有序和激发活力的关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教育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教育评价对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牵引作用,更高质量地服务教育强国建设。
   进一步强化评价改革的问题导向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问题的本质和根源,问题是矛盾的具体表现和反映。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牵引教育综合改革的关键是锚定教育综合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当下的教育评价要改革什么,以及如何改革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剖析,更需要在评价改革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优化评价路径和方式。在教育评价改革中,需要把握教育改革中的普遍性问题,重心在于引导教育规范发展,也要瞄准教育改革中的个性问题开展评价,才能更精准发挥评价改革的牵引作用,深层次激活教育改革活力。
   进一步明确评价方式的合理定位
  定性与定量是当下主要的教育评价方式。定量评价源于科学主义范式,追求评价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具有明显的刚性;定性评价从属于人文主义的自然范式,力图对事物发展场景进行整体理解和解释,柔性较为突出。鉴于定量指标改进成效容易突出,在行政问责较为突出的情境下,定量评价对教育改革的牵引力往往要强于定性评价。若定量评价过于频繁或活跃,往往会导致教育改革过于注重资源投入,陷入外在的规范发展、同质发展,而缺乏内在活力的困境。教育评价改革中,合理定位和应用定性、定量评价,对正确处理规范有序和激发活力的关系有着重要作用。定量评价应主要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改革发展状态的监测和预警,一般处于“静默”状态,根据监测结果适时开展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重在保障教育发展规范有序。与之相比,定性评价则更多用于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教育教学活动开展针对性、个性化、协商式诊断,重在提升教育改革的内涵质量,一般处于“活跃”状态。
  进一步强化多元主体的深度参与
  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评价改革是促进教育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间信息交换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中国特色教育评价体系的重要任务。面对当下教育评价中行业、企业等外部主体参与不足,以及教师、学生等内部主体参与不深的现实,应在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中,通过强化教育督导部门“督评”的重要职责,制定第三方教育评价规范,建立健全教育元评价制度,依法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监督第三方评价活动的规范开展。有效借助教育行政的强力干预,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教育评价改革总方向,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评价格局的逐渐形成。
  进一步强化评价结果的公开应用
  评价结果的合理应用是保障教育评价实效性的关键环节。当下,教育评价结果应用的突出问题是社会公开度不够,一般仅局限于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大众及校内师生对教育改革发展质量的知晓程度不深,行政问责倾向突出。这与我们努力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的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当下质量文化尚且薄弱的教育生态下,这不仅影响了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教育评价的积极性,也导致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改进缺乏有力的社会监督,质量持续改进、螺旋上升缺乏持续动力。因此,应加快建立健全合理的教育评价结果社会公开机制,尽可能地实现教育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间的信息对称,充分激活社会公众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改进的隐形监督作用。(李运福,西安交通大学中国西部高等教育评估中心/高等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周淼,陕西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