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教育惩戒权 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字数:3773
2024-09-04
版名:声音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意见》从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涵养高尚师德师风、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加强教师权益保障、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等5个具体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要求。其中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引发热议。本期以“维护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为话题展开讨论。
让教师敢当“严师”,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孔德淇
一直以来,教育惩戒权话题备受关注,一边是教师管不了、不敢管,教师的教育权利沦为一纸空文;另一边是是否实施、遵循何种程序和标准等,缺乏清晰明了的依据,由此引发的争论也与日俱增。《意见》甫一出台,即引发舆论热议,有网友表示应该把惩戒权归还老师,这代表了整个社会尊师重道的良好氛围,也有网友认为在实践中,广大中小学教师缺乏参照系,既害怕孩子的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又担忧教育惩戒实施不慎、不当,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影响孩子的未来成长。
事实上,2021年起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教育惩戒却遭遇部分学生和家长的不理解和“反弹”。一些教师对学生稍加严词厉色,就可能面临被投诉举报的风险,导致教师群体不敢管、不愿管,教育惩戒权逐渐悬空,成为“烫手山芋”。这些现象的出现,是社会权利意识普遍提高在教育领域的映射,暴露了在“管学生”这件事上,家校关系愈发趋于紧张,大大增加了对教育惩戒权误读的可能性。
需要强调的是,教育惩戒不等同于惩罚,主要目的是戒除、预防,与成为禁区的体罚更有着本质区别。近年来,“熊孩子”种种“劣迹”越来越多地见诸网络,也反映了一味进行“鼓励教育”“赏识教育”,不能包治百病。“老师不敢管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置若罔闻,也并不是真正为孩子负责,必须将恰当的褒奖鼓励与适度的惩戒一并统筹、衔接贯通。
此次《意见》再次将教育惩戒权纳入公众视线,通过行政法规形式,更好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态度:教师可以管教学生,也应当积极管教学生,从某种意义上为担当作为的教师撑腰,让他们积极履行岗位之责,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必要管束,将其引导步上健康成长的正轨。
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行使教育惩戒应当慎之又慎,尽量做到精准无误,最大程度获得学生及家长的理解。教育部门一方面需通过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学习进修等,增强教师群体的政策理解程度和综合能力素养,避免机械教条行事,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的措施和边界,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严出于爱,爱寓于严,应当成为从家长到教师、从学校到主管部门的共同认识和行动自觉。各方都应携手并进,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创造空间,更好地帮助教师敢当、会当、愿当“严师”。
维护教育惩戒权,让教育更完整 □卞广春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让教育更完整、更游刃有余,教师对学生的爱和对教育工作的意义才会得到体现。一段时间以来,“赏识教育”受到广泛认同和推广。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让教师对症下药,提高教育效果,是突出教育是一门科学,是一个完整体系的内涵,而非否定“赏识教育”。
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在相关法律中早有规定。教师法明确,教师应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也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与其他法律没有矛盾冲突。
在现实中,教师对学生的教育通常会这样:不理不睬,你闹你的,我讲我的;把“熊孩子”安排在教室的角落,以“隔离”使其尴尬;降低要求,减轻作业量,或降低作业质量……这的确可以避免师生冲突。问题是,这类消极办法,会拖教学工作的后腿,影响学校信誉,也不符合教师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家长和社会应多理解。对“熊孩子”的教育惩戒,不是排除异己,不是任性而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分清“确有必要”,且应尽其所能地教育孩子,实施教育惩戒应符合科学教育和集体智慧的特点。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对教师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长和社会应多理解,不应用另类眼光,否定实施惩戒的意义和实施教育惩戒的学校和教师。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学校和教师要一改以往怕出事、不敢管的犹豫心理,正确对待和处理学生、家长的不满情绪,排除实施教育惩戒的顾虑,使教育惩戒能恰到好处,让学生和家长对教师更理解和尊重。
师手中的“戒尺”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胡建兵
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赋予教师惩戒权,但并未列举教师可采取的具体教育惩戒措施,这让教师对到底采取什么样的惩戒措施感到手足无措。严厉管教吃力不讨好,甚至引来家长投诉,听之任之反而落得轻松,但如此不作为,于教师成长、学生成才都是不利的。从这个角度看,《意见》重申维护教育惩戒权,对避免“多做多错、不做不错”具有重要作用,为教师发挥教书育人作用提供重要保障。
学生犯错后,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一直是各界关注的问题。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不可否认,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
在教育惩戒既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又不能骂的情况下,用什么样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戒,才能起到惩戒的作用呢?这就必须有实施细则,不然,教师很难把握分寸,不能用立法的方式只划出一个笼统的框架,如果规则太过“模糊”,缺乏可操作性,那教师对学生的惩罚到底是正常惩戒还是体罚,就容易引起争议。现行法律中,都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作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和“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很难。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制定配套细则,只有用明确的规范和细则赋予教师惩戒权,才能让教师依法依规认真管教学生,消除教师的忧虑。
所谓“惩戒”,是通过惩罚使人警戒。“惩”是手段,“戒”是目的。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矫治的教育行为。有关部门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教师惩戒权,这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应当有,也必须有。但惩戒权如何界定,文字上怎样表述,有关部门必须出台细则,并且有可操作性。在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的同时,不断细化“戒尺”的“使用规则”,让“戒尺”有尺度、有温度,避免教育惩戒权被滥用。当然,也要建立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配套机制,允许学生或家长申诉,从而更好地规范教育惩戒权、保护学生权益。唯有“滥用”教育惩戒权的少了,家校之间的信任与默契程度提高了,教师的惩戒权才能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维护教育惩戒权要防止“重惩戒、轻教育” □何勇海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是回归教育规律的应有之举,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在社会普遍发现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时,开始呼吁赋予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2020年《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获表决通过,该省率先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其后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这是教育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制定的“教育惩戒操作指南”。
如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写入相关意见,将有力保障教师履行教育惩戒权。
有人可能担心,维护教育惩戒权可能导致体罚、变相体罚“抬头”。事实上,教育惩戒权行使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惩罚的不当使用,而非教育惩戒权本身的问题,别因噎废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对体罚均做出禁止性规定。《规则》还对教育惩戒做出系统规定,包括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担心体罚、变相体罚“抬头”,并不能成为不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理由。
不过,教师教育惩戒权在手,要防止重惩戒、轻教育。教育惩戒非最终目的,而是要达到育人效果,比如让学生认识到错误、真诚改正错误;教育惩戒也不宜“一惩了之”,还要与被惩戒学生进行后期沟通,尤其是没认识到并改正错误的学生,学生如果改正了错误,则要及时表扬、鼓励。总之,惩戒不能代替教育,用惩罚代替教育,学生记住的也只有惩罚。
让教师敢当“严师”,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孔德淇
一直以来,教育惩戒权话题备受关注,一边是教师管不了、不敢管,教师的教育权利沦为一纸空文;另一边是是否实施、遵循何种程序和标准等,缺乏清晰明了的依据,由此引发的争论也与日俱增。《意见》甫一出台,即引发舆论热议,有网友表示应该把惩戒权归还老师,这代表了整个社会尊师重道的良好氛围,也有网友认为在实践中,广大中小学教师缺乏参照系,既害怕孩子的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又担忧教育惩戒实施不慎、不当,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影响孩子的未来成长。
事实上,2021年起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教育惩戒却遭遇部分学生和家长的不理解和“反弹”。一些教师对学生稍加严词厉色,就可能面临被投诉举报的风险,导致教师群体不敢管、不愿管,教育惩戒权逐渐悬空,成为“烫手山芋”。这些现象的出现,是社会权利意识普遍提高在教育领域的映射,暴露了在“管学生”这件事上,家校关系愈发趋于紧张,大大增加了对教育惩戒权误读的可能性。
需要强调的是,教育惩戒不等同于惩罚,主要目的是戒除、预防,与成为禁区的体罚更有着本质区别。近年来,“熊孩子”种种“劣迹”越来越多地见诸网络,也反映了一味进行“鼓励教育”“赏识教育”,不能包治百病。“老师不敢管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置若罔闻,也并不是真正为孩子负责,必须将恰当的褒奖鼓励与适度的惩戒一并统筹、衔接贯通。
此次《意见》再次将教育惩戒权纳入公众视线,通过行政法规形式,更好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态度:教师可以管教学生,也应当积极管教学生,从某种意义上为担当作为的教师撑腰,让他们积极履行岗位之责,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必要管束,将其引导步上健康成长的正轨。
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行使教育惩戒应当慎之又慎,尽量做到精准无误,最大程度获得学生及家长的理解。教育部门一方面需通过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学习进修等,增强教师群体的政策理解程度和综合能力素养,避免机械教条行事,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的措施和边界,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严出于爱,爱寓于严,应当成为从家长到教师、从学校到主管部门的共同认识和行动自觉。各方都应携手并进,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创造空间,更好地帮助教师敢当、会当、愿当“严师”。
维护教育惩戒权,让教育更完整 □卞广春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让教育更完整、更游刃有余,教师对学生的爱和对教育工作的意义才会得到体现。一段时间以来,“赏识教育”受到广泛认同和推广。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让教师对症下药,提高教育效果,是突出教育是一门科学,是一个完整体系的内涵,而非否定“赏识教育”。
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在相关法律中早有规定。教师法明确,教师应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也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与其他法律没有矛盾冲突。
在现实中,教师对学生的教育通常会这样:不理不睬,你闹你的,我讲我的;把“熊孩子”安排在教室的角落,以“隔离”使其尴尬;降低要求,减轻作业量,或降低作业质量……这的确可以避免师生冲突。问题是,这类消极办法,会拖教学工作的后腿,影响学校信誉,也不符合教师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家长和社会应多理解。对“熊孩子”的教育惩戒,不是排除异己,不是任性而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分清“确有必要”,且应尽其所能地教育孩子,实施教育惩戒应符合科学教育和集体智慧的特点。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对教师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长和社会应多理解,不应用另类眼光,否定实施惩戒的意义和实施教育惩戒的学校和教师。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学校和教师要一改以往怕出事、不敢管的犹豫心理,正确对待和处理学生、家长的不满情绪,排除实施教育惩戒的顾虑,使教育惩戒能恰到好处,让学生和家长对教师更理解和尊重。
师手中的“戒尺”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胡建兵
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赋予教师惩戒权,但并未列举教师可采取的具体教育惩戒措施,这让教师对到底采取什么样的惩戒措施感到手足无措。严厉管教吃力不讨好,甚至引来家长投诉,听之任之反而落得轻松,但如此不作为,于教师成长、学生成才都是不利的。从这个角度看,《意见》重申维护教育惩戒权,对避免“多做多错、不做不错”具有重要作用,为教师发挥教书育人作用提供重要保障。
学生犯错后,如何惩戒?惩戒的边界在哪里?一直是各界关注的问题。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不可否认,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
在教育惩戒既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又不能骂的情况下,用什么样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戒,才能起到惩戒的作用呢?这就必须有实施细则,不然,教师很难把握分寸,不能用立法的方式只划出一个笼统的框架,如果规则太过“模糊”,缺乏可操作性,那教师对学生的惩罚到底是正常惩戒还是体罚,就容易引起争议。现行法律中,都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作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和“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很难。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制定配套细则,只有用明确的规范和细则赋予教师惩戒权,才能让教师依法依规认真管教学生,消除教师的忧虑。
所谓“惩戒”,是通过惩罚使人警戒。“惩”是手段,“戒”是目的。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矫治的教育行为。有关部门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教师惩戒权,这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应当有,也必须有。但惩戒权如何界定,文字上怎样表述,有关部门必须出台细则,并且有可操作性。在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的同时,不断细化“戒尺”的“使用规则”,让“戒尺”有尺度、有温度,避免教育惩戒权被滥用。当然,也要建立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配套机制,允许学生或家长申诉,从而更好地规范教育惩戒权、保护学生权益。唯有“滥用”教育惩戒权的少了,家校之间的信任与默契程度提高了,教师的惩戒权才能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维护教育惩戒权要防止“重惩戒、轻教育” □何勇海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是回归教育规律的应有之举,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在社会普遍发现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时,开始呼吁赋予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2020年《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获表决通过,该省率先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其后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这是教育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制定的“教育惩戒操作指南”。
如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写入相关意见,将有力保障教师履行教育惩戒权。
有人可能担心,维护教育惩戒权可能导致体罚、变相体罚“抬头”。事实上,教育惩戒权行使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惩罚的不当使用,而非教育惩戒权本身的问题,别因噎废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对体罚均做出禁止性规定。《规则》还对教育惩戒做出系统规定,包括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担心体罚、变相体罚“抬头”,并不能成为不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理由。
不过,教师教育惩戒权在手,要防止重惩戒、轻教育。教育惩戒非最终目的,而是要达到育人效果,比如让学生认识到错误、真诚改正错误;教育惩戒也不宜“一惩了之”,还要与被惩戒学生进行后期沟通,尤其是没认识到并改正错误的学生,学生如果改正了错误,则要及时表扬、鼓励。总之,惩戒不能代替教育,用惩罚代替教育,学生记住的也只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