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废弃了,安全管理责任不能废弃

□唐山客

字数:1141 2024-07-03 版名:声音
  暑假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池塘、水库、河流、海边等都是学生
  溺亡事故的高发区域,容易产生相关侵权责任纠纷。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暑期鱼塘溺水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认定鱼塘的经营者、管理者未采取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鱼塘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6月23日《法治日报》)

  小学生在废弃的鱼塘中游泳溺亡,令人扼腕痛惜。而法院对小学生溺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的判决,厘清了小学生的监护人与鱼塘管理者的责任,尤其是指出了鱼塘管理者的管理过错和漏洞,给类似场所的安全管理和防溺水敲响了安全警钟。
  鱼塘废弃了,但鱼塘的安全管理责任不能废弃。涉案鱼塘系罗某从张某处租赁的水田改造而成,最深处有1.7米左右,虽然罗某尚未将鱼塘改造完成便因故被村委会叫停,没有实际投入经营,但鱼塘在夏季容易积水,存在溺水等安全隐患。
  诚然,废弃的鱼塘不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不能要求罗某承担《民法典》规定的有关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严格安全责任,但罗某因行为过错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就应该承担《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
  同时,小学生徐某自身行为及其父母的疏于看管对溺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罗某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罗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某父母9万余元,符合事实,符合法理和情理。这一责任划分让罗某付出了必要的代价,给了罗某一个教训,也给了其他坑塘、水库的管理者一个教训。
  案例直接涉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归属和比例,涉及真金白银的责任成本,比之普通的安全教育更易触及相关当事人的内心,也能产生更好的安全教育效果。暑假也是中小学生野泳的密集期,是溺水事故的易发高发期。每一年,全国多地都会发生多起中小学生溺亡事故,有些溺亡事故还导致多人死亡。其中很多溺亡事故都与坑塘、水库等场所的管理者存有安全管理漏洞,未采取设置围栏、警示语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有一定关系。
  这一案例给出的警示是:坑塘、水库等场所的管理者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看清安全责任边界,全面认领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对溺水高发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积极采取设置围栏围挡、警示标志以及强化视频监控或人工巡查、及时劝阻野泳者、排水降深等安全管理措施,严防溺水事故。学校、家庭也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的暑期安全教育,尤其是父母等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看护、管束、教育责任,督促、教导未成年人增强安全意识,守住安全底线,远离野泳,远离溺水事故。
  针对溺水溺亡事故,事后算责任账不如事前算责任账。事前算好责任账,能把溺水事故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能对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形成更好的保护,能起到更好的安全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