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对不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四部规章予以废止

字数:522 2024-03-27 版名:新闻
   本报综合讯(冯琪) 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不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4部规章予以废止。
  教育部表示,对现行有效的51部教育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年6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公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4月21日教育部令第22号公布)。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4部规章制定的时间较早,曾经在教育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规章已明显过时。一是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规章已不再适用。二是已制定上位法或上位法做了修改,规章内容与上位法冲突。三是上位文件有明确规定,规章内容被替代。
  上述负责人表示,废止这些规章,并不意味着取消管理,而是更加突出依法、科学、有效的管理。教育部在规章清理、废止的同时,也将加强有关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提高制度供给的及时性、有效性。特别是要适应教育管理、学校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疏密结合、宽严相济,落实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指导学校因地制宜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升治理效能。以上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