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不宜向教龄倾斜

□汪文华

字数:1211 2024-03-13 版名:声音
  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一种声音:教龄满30年,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比如,吉林省就教师职称评定推出“3010”政策:“30”指的是在县级以下基层学校任教满30年;“10”指在中级职称岗位满10年,且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满足这两个条件,教师就可以直接晋升高级职称,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评审过程,且不占用所在学校高级职称名额。
  出台类似文件的地方不在少数,如宁夏、甘肃、河南、江苏、山东、甘肃、黑龙江和湖北等。赞同者认为,吉林省推行的“3010”政策在全国开了先河,对大多数一线教师来说是一项利好政策,让兢兢业业的教师获得更高职称,享受更好的福利待遇。职业幸福感提升了,教师才能把更多心思放在教学上。
  创新职称评聘制度值得提倡,但应在相关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可随意向某一群体倾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意见》,教育部与有关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等政策文件,鼓励地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并对“职称评聘向乡村倾斜”做出规定。
  《意见》及国家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系列政策文件,虽然都鼓励支持各地创新教师职称评聘举措,但是没有提出教龄可以“适度优先”或“充分照顾”的要求。各地要深刻领会政策文件精神,不要出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认定“唯教龄”现象。
  尽管上述有关地方的文件都不是“唯教龄”,却存在偏重教龄的情况,有走向“唯教龄”的可能,这种现象值得关注。“唯教龄”会催生主动“躺平者”和消极等待者,对青年教师的成长不利,可能会导致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弱化,从而影响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做好新时代乡村教师职称评聘举措创新工作,地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新制度新机制:
  首先,要坚持标准,杜绝降格或加码。一方面,要以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为目的,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不能降低对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评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提高教育教学实绩的评价权重,突出教育教学实绩,但不能在乡村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要求上,针对教育教学实绩增加所谓的地方规定和学校要求,让符合基本要求的乡村教师能够评聘高一级教师岗位。
  其次,要分类施策,激励骨干与青年。对于那些乡村学校的骨干教师与青年教师,要建立职称评聘激励机制,不能让符合基本要求的骨干教师与青年教师受岗位比例或教龄不够的影响而坐等。对于他们,可以建立破格评聘高一级教师岗位的制度,建立鼓励杰出骨干教师与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专业发展环境。
  第三,加强考核,完善聘用及履职。对乡村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要坚持评聘、履职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年度考核与周期(三年或五年)考核相结合的制度,让那些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和周期考核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教师退出相应等级(降级),腾出岗位,以杜绝长久存在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只升不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