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进一步鼓励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字数:792 2024-03-13 版名:新闻
   本报讯(记者许川) 3月5日,陕西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
  《管理办法》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五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激励政策。
  《管理办法》指出,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发改、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不同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同级县(区)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省级统筹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对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予以奖补。各市、县(区)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安排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依据提供的普惠性学位数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训教师、教研指导、配备玩教具、财政补助等方式进行综合奖补,形成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增添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按教育用地方式供应且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享受租金优惠。
  《管理办法》明确,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落实年检制,对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要求取消办园资质。存在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等情况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收回当年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