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是秀场,教师不是网红

□何 勇

字数:1163 2024-03-06 版名:声音
  多名自称老师的博主发学生视频吸粉,直播收打赏牟利。一名重庆的唐老师一个月直播超百场,“一下课就直播”。重庆荣昌区教委回应,工作时间禁播,若收家长打赏须退还。
  在短视频直播时代,不少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紧跟时代潮流,发短视频、开直播,这本身无可厚非。毕竟教师也是普通人,不可能与时代脱轨,对短视频直播的快速发展视而不见。而且,教师用好短视频直播,既有助于拉近与学生的距离,又可以将学生的优点、自信挖掘出来,在客观上有利于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成长。
  但是,有的教师为了吸粉引流,发的短视频以学生课堂表现、校园生活内容为主,乃至在上班时间开直播,甚至一个月直播超过百场。教师频繁直播,十分不妥,俨然是把自己当成了网红,把学校当成了秀场,把学生当成了引流工具。这实质上是借学生牟利,属于不务正业的表现,与教师应当具备的爱岗敬业师德规范相背离。
  每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一心无法多用。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本身就比较繁忙,很累是很多中小学教师的共同感受。在这种情形下,教师将大量时间用来拍短视频、直播,甚至连上班时间也直播,必定在一定程度上挤压用来备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的时间,不利于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当教师直播所得远远超过教师工资收入时,很难让人相信这样的网红教师还把心思和主要精力放在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之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也规定,教师要潜心教书育人,“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从法律角度说,教师为了吸粉引流,拍摄大量有关学生在校园、课堂表现的短视频,涉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孩子大多为未成年人,小学高年级以上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园孩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教师拍摄有关他们的短视频,能不能上传到短视频平台进行传播,需要征求家长的同意和许可。否则,即便得到学生本人同意,仍然可能涉嫌侵犯学生的肖像权、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学校不是秀场,教师不是网红,不容教师在工作时间开直播,更不容教师拿课堂和学生当成引流的工具,这是基本常识,也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必要从维护校园秩序和维护学生权益的高度出发,对教师拍短视频和开直播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尽快立规矩、定标准,结合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意见建议,明确教师拍摄短视频的操作标准。如此,既能满足教师通过短视频直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需求,又可以遏制一些教师借学生牟利的不良倾向。同时,短视频平台也要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