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字数:882
2024-02-28
版名:新闻
本报讯(记者许川) “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公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2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根据相关决定对《办法》作相应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由原来的二十二条变更为二十一条,此次修订涉及幼儿园管理、设立条件、人员聘用、收费及违法情形处罚等,主要包括修改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并将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合并作为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
《办法》指出,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严禁使用全日制小学教材对幼儿施教。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接班制度,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幼儿食物、药物中毒,患传染病交叉感染以及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发生。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每年应当全面检修1次,及时排除险情,确保幼儿安全。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的;(五)造成幼儿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六)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
据悉,《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于1995年2月6日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先后于2011年、2012年、2014年进行修改,此次为第四次修改。
《办法》由原来的二十二条变更为二十一条,此次修订涉及幼儿园管理、设立条件、人员聘用、收费及违法情形处罚等,主要包括修改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并将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合并作为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
《办法》指出,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严禁使用全日制小学教材对幼儿施教。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接班制度,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幼儿食物、药物中毒,患传染病交叉感染以及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发生。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每年应当全面检修1次,及时排除险情,确保幼儿安全。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的;(五)造成幼儿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六)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
据悉,《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于1995年2月6日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先后于2011年、2012年、2014年进行修改,此次为第四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