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校租用民办校上课”要避免“公私不分”

□何勇海

字数:1444 2024-01-10 版名:声音
  “没人告诉我们原因,老师就通知孩子元旦假期结束后搬到衡水安平志臻学校上课。”2024年1月1日下午,提起孩子最近的情况,河北省安平县第二中学初二学生家长苏丽(化名)感觉一头雾水。与苏丽的女儿遇到相同情况的,还有河北省安平县第二中学其他1000多名初二学生。“为什么一所公立学校的学生要搬到民办学校上课?”(1月6日《中国青年报》)

  对此,安平县相关部门在一份“情况说明”中称:随着国家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逐年减少,部分教师资源浪费、校舍闲置;同时,公办学校就读学生因大幅回流增加,急需扩容增位。为盘活利用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再分配、再利用,短期内有效缓解公办教育资源不足的现状,暂时由安平县第二中学租用安平志臻学校闲置校舍设立分校区。该分校区隶属安平县第二中学,属公办学校,对分校区实行统一领导,分校区按国家规定标准使用公用经费,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就读校区。
  至此,相关争议似乎才得以尘埃落定。值得深思的是,此事为何会引发很大的争议?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地相关部门和学校没有给家长做好解释工作,或许也没有理顺办学体制机制,让人产生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办学的疑虑。据报道,当时给家长开会的衡水安平志臻学校的老师表达了两个意思:一是如果政府补贴力度不够,可能会收取学费;另外,学校管理比较严格,不建议成绩较差的学生搬过来。此事引发家长质疑后,该民办学校才表示,安平县第二中学只是租用他们闲置的教室以及聘用部分教师,搬过去的学生学籍还都留在第二中学。同时,安平县相关部门才提供了上述“情况说明”。
  必须重申的是,新修订的、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2021年8月,教育部等8个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要求,公办校要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校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彼此的名义开展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还提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从立法层面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并要求公办校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实现教育公平。近年来,一些已在整顿的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要么退回公办,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标准,要么与公办校脱钩,彻底变民办。在这股潮流中,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再次被突破。而安平县第二中学安排部分初二学生搬到民办学校上课,位于民办学校内的所谓分校区及其学生,到底隶属于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是不是“公私分明”,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公开,自会引发家长广泛质疑。
  这起风波恐怕并非个案。由于相关部门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像安平县那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浪费、校舍闲置,而公办学校因就读学生大幅回流增加,急需扩容增位的情况,恐怕在不少地方也存在,或将来会存在。公办学校暂时租用民办学校的闲置校舍,聘用富余的老师,以缓解教育资源紧张的局面,不是不可以。只是,一定要理顺体制机制,避免“公参民”或“民参公”等混合办学、不规范办学情况,将公立学校部分学生民办化,损害学生和家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