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颁布教育督导条例

明确规范 健全机制 提供法治遵循

字数:629 2023-11-15 版名:新闻
  本报综合讯 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站消息,《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工作规范,健全工作机制,为持续提升教育督导水平提供法治遵循。《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强化督导职能,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相结合的督学队伍。将评估监测纳入督导范围,并明确了评估监测方式和评估监测事项。
  《条例》明确督学任职条件,细化督学依法回避情形,对督学培训和考核奖惩作出规定。明确兼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权利,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兼职督学解决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等费用,将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作为其职级或者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
  《条例》对督导事项、督导形式和频次、督导职权、督导方式、督导程序和结果公开等作出相关规定,分类明确了不同教育阶段督导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将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双减”,加强校园安全和校舍安全,预防校园欺凌,保障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权利,惩处在职教师违规收受礼金和有偿补课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教育问题纳入督导事项。
  《条例》将督导报告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明确教育督导问责主体、情形和方式,为教育督导“长牙齿”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