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办法》“治违”“护正”双重深意
□井山阳
字数:1177
2023-09-20
版名:声音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9月13日《中国教育报》)
“双减”以来,校外培训治理一直是社会焦点热点。有人议论,治理违规会不会是“一阵风”,过段时间就弱了没了;有家长和校外培训从业者担心,校外培训会不会被全面取缔,惴惴不安;也有教师幻想,禁止参与有酬校外培训政策会不会“松绑”,坐等被聘。《办法》的出台,精准回应了公众关切,可谓给各方吃了一颗“定心丸”。
《办法》告诉公众,规范校外培训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的一件教育大事,必须依法依规深入持续推进。很长一段时间,校外培训成为“教育内卷”的最大推手。“良心的行业不能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党的百年历史决议提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加大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此更是有明确细致具体的要求。《办法》的颁布,是对这些重要指示、精神、文件的进一步实化细化配套化,标志着校外培训治理进入法治化常态化崭新阶段。
《办法》提醒校外培训机构,保护合规合法校外培训,促进校外培训健康发展,让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这是国家对校外培训的一贯态度。“卷款跑路”,超纲教学,违规办班、办赛、使用教师等一系列老问题,以及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等各种“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新型隐形变异培训行为,危害甚大,都被纳入了行政监管处罚范围。校外培训坚持公益属性,保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是真正的生存与发展之道。处罚也是一种保护,出现些微“纰漏”不会被“一棍子打死”,明知故犯、屡教不改才是自断生路。
《办法》也告诫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组织开展违规培训依然是一道红线,触碰不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这是对违反“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双减”规定的处理细化,并非意味着“在职教师可以开展非学科类培训了”,广大教师切莫误读。
综上,《办法》的颁布是加强校外培训监管的法治之举。其既能有效减少家长孩子上当受骗的风险,也能节省校外教育开支,对众多家长孩子来说,也是一个大好消息。
“双减”以来,校外培训治理一直是社会焦点热点。有人议论,治理违规会不会是“一阵风”,过段时间就弱了没了;有家长和校外培训从业者担心,校外培训会不会被全面取缔,惴惴不安;也有教师幻想,禁止参与有酬校外培训政策会不会“松绑”,坐等被聘。《办法》的出台,精准回应了公众关切,可谓给各方吃了一颗“定心丸”。
《办法》告诉公众,规范校外培训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的一件教育大事,必须依法依规深入持续推进。很长一段时间,校外培训成为“教育内卷”的最大推手。“良心的行业不能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党的百年历史决议提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加大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此更是有明确细致具体的要求。《办法》的颁布,是对这些重要指示、精神、文件的进一步实化细化配套化,标志着校外培训治理进入法治化常态化崭新阶段。
《办法》提醒校外培训机构,保护合规合法校外培训,促进校外培训健康发展,让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这是国家对校外培训的一贯态度。“卷款跑路”,超纲教学,违规办班、办赛、使用教师等一系列老问题,以及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等各种“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新型隐形变异培训行为,危害甚大,都被纳入了行政监管处罚范围。校外培训坚持公益属性,保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是真正的生存与发展之道。处罚也是一种保护,出现些微“纰漏”不会被“一棍子打死”,明知故犯、屡教不改才是自断生路。
《办法》也告诫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组织开展违规培训依然是一道红线,触碰不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这是对违反“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双减”规定的处理细化,并非意味着“在职教师可以开展非学科类培训了”,广大教师切莫误读。
综上,《办法》的颁布是加强校外培训监管的法治之举。其既能有效减少家长孩子上当受骗的风险,也能节省校外教育开支,对众多家长孩子来说,也是一个大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