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这起案例有警示意义

□钱夙伟

字数:995 2023-08-23 版名:声音
  教师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的管理、训导或其他矫治方式,未超过教育管理的合理边界,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学生或家长不满教师教育惩戒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以公安机关不履行对教师立案查处职责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披露了这起案例。(7月20日《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报道的这起案例,泰州中院二审认为,班主任陈某某采取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教育惩戒行为,上述措施与杨某某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并不具有伤害、报复杨某某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际上,适度的“惩戒”,既是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也是千百年来“师道尊严”的一种体现,但应该看到,一方面,于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批评教育,或者说“惩戒”,一些教师并不适应。另一方面,“‘惩戒’和‘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一些家长片面的“护犊子”,更使批评教育易引发矛盾和对立,甚至酿成事端,于是,不少老师干脆消极地“吸取教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敢批评教育,更忌讳“惩戒”,乃至放任学生并非个别现象。
  “惩戒权”本来有法可依。《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教育法》还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其实,既是老师,负有教书育人的重任,理所当然拥有这样的权力。
  但这样的一个基本的师生伦理,近年来居然也模糊了。校园欺凌的突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校失之于适当惩戒权,许多教师更“有权不用”。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这于现行教育,显然有着紧迫性。据《中国青年报》一项调查显示,77.9%的受访者支持教师用适当的方式管学生。“适当的方式”应该就是“惩戒”。“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严师出高徒”,“惩戒”本来就是教育的应有之义。
  对学生适当、适度的“惩戒”,与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本来并不对立,“玉不雕不成器,树不修不成材”,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惩戒”从来都是不可或缺的。虽然当下的“惩戒”难度更大,“学生或家长不满教师教育惩戒行为”时有发生,却也表明“惩戒”的更加需要。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这起案例无疑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