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明确五大类59种教育违法行为处罚
字数:652
2023-05-24
版名:新闻
本报讯(记者丁洪刚)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全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陕西省教育厅起草了《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明确,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指导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引用依据。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同时明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5种情形、从轻处罚的5种情形、从重处罚的11种情形等。此外,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裁量幅度的,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需划分裁量阶次。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为综合类、民办教育类、教育考试类、中外合作办学类、教师类五大类别59种不同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如教师类,包括“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4种违法行为,以及相对应的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明确,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指导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引用依据。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同时明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5种情形、从轻处罚的5种情形、从重处罚的11种情形等。此外,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裁量幅度的,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需划分裁量阶次。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为综合类、民办教育类、教育考试类、中外合作办学类、教师类五大类别59种不同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如教师类,包括“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4种违法行为,以及相对应的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