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应加快落到实处
□钱夙伟
字数:919
2023-05-17
版名:声音
近日,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对前期开展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回头看”,发现辖区文身店都在明显位置摆放了“未成年人请勿文身”的标识牌,对接待的顾客也都查看身份证件确认年龄,当发现是未成年人后会通过讲解文身危害等方式进行劝阻,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得到有效遏制。(5月7日《检察日报》)
2022年11月,栾川县检察院向该县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文身师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等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随后,栾川县卫健委及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专项整治会议,开展整治违规文身乱象专项行动。从“回头看”情况来看,当地未成年人文身整治确实动了真格。
实际上,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全国多地的民政、检察、市场监管等部门,相继开展行动或者出台规定,对为未成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商家进行查处。
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健康亦带来负面影响,同时有可能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而且,文身不像衣服,不喜欢了脱掉就是,要除掉深入肌肤的这种“时尚”,至少要花费当初文身费用的2-5倍,且不说清除文身的痛苦,据经历者描述,“真的要痛昏过去了,就跟火在烧着你一样。”
而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无论人生观还是价值观都不成熟,极易被所谓“很酷很帅”吸引,事实上,不少人正是把文身作为招人眼球的资本,甚至是为了所谓张扬个性、显示自己的桀骜不驯,以叛逆、背离于主流价值观为荣,出于如此目的而文身,显然有可能造成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对于他们今后的成长,更贻害无穷。
对于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公共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现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又提出了明确的治理要求,各地都应如栾川县那样,把整治加快落到实处。
2022年11月,栾川县检察院向该县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文身师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等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随后,栾川县卫健委及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专项整治会议,开展整治违规文身乱象专项行动。从“回头看”情况来看,当地未成年人文身整治确实动了真格。
实际上,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全国多地的民政、检察、市场监管等部门,相继开展行动或者出台规定,对为未成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商家进行查处。
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健康亦带来负面影响,同时有可能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而且,文身不像衣服,不喜欢了脱掉就是,要除掉深入肌肤的这种“时尚”,至少要花费当初文身费用的2-5倍,且不说清除文身的痛苦,据经历者描述,“真的要痛昏过去了,就跟火在烧着你一样。”
而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无论人生观还是价值观都不成熟,极易被所谓“很酷很帅”吸引,事实上,不少人正是把文身作为招人眼球的资本,甚至是为了所谓张扬个性、显示自己的桀骜不驯,以叛逆、背离于主流价值观为荣,出于如此目的而文身,显然有可能造成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对于他们今后的成长,更贻害无穷。
对于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公共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现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又提出了明确的治理要求,各地都应如栾川县那样,把整治加快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