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禁止令”绝不能“有令不行”

□许朝军

字数:1140 2023-01-11 版名:声音
  因犯猥亵罪,某培训机构教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禁止3年内从事教练职业。然而,刑满释放后未满一年,刘某就被发现在原先的培训机构继续担任教练一职。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对涟源市公安局怠于履行从业禁止监管职责、涟源市教育局怠于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工商登记监管职责分别制发检察建议,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从业禁止令”,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1月4日《法治日报》)

  按照《刑法》修正案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但严格的“从业禁止令”在现实中却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某培训机构教练刘某案件就是一个“从业禁止令”“有令不行”的典型个案,影响恶劣、后患深重。而从当地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指向对象看,导致“从业禁止令”“有令不行”的根本原因,是司法部门判决了,但相关职能部门的承接落实责任却没有履行到位,而针对相关法律落实的监督监管也未发力、给力。
  “从业禁止令”应该成为从事教职工岗位工作的入业查询前置,这样才能建好未成年人保护“隔离带”,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护墙”。从严执行“从业禁止令”规定仍是当务之急。首先要建立健全法院判决后限期送达、职能部门限期落实、承担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互通情况履责到位的“从业禁止令”判决无缝隙对接落实闭环。其次是涉教机构监管部门、涉未成年人行业监督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用依法履责确保“从业禁止令”落到实处。司法、教育、文广、工青妇、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成员单位以及校外培训、非公企业从业监管职能作用,加强“从业禁止令”的普法宣传,构筑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生、学校和家长能积极参与、能发言监督的阳光监督氛围,合力构建“从业禁止”制度落实的阳光“防护网”。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更要履行职能监督和法律监督的作用,对影响“从业禁止”制度落实,或者因为失职渎职导致“从业禁止令”落实走偏、入职查询等走形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责,这样必能有效保证“从业禁止令”落实有效,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护墙”的美好愿景才能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