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教师职业长远建设, 三个“体现”的价值不容忽视
□孟祥杰
字数:2145
2023-01-01
版名:理论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从促进教师队伍健康发展的角度着眼,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加大革故鼎新的力度,解决多年来的“痼疾”,尤其是要审时度势,积极回应广大教师的呼声和期盼,及时摒弃那些被实践证明已经不合时宜的制度和措施,从而为教师职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一,立足师德师风建设,应体现并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为了有效引导师德建设,党中央和国家已出台了“顶层设计”,2018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政策。在师德考核领域引入负面清单制度,无疑是师德建设中的重大突破和创新举措。这一制度是将教师与师德表现相关的不应出现的行为,通过“清单”的方式进行考核。相较现今各地方案不一的师德考核方式,诸如评议、量化等科学性、公正性上存在明显不足的师德考核方式,“负面清单师德考核”方式无疑是以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来重构师德师风建设的新机制。
在师德考核顶层设计制度出台数年后的今天更有必要看到,这既是国家决策层对师德师风工程建设的充分重视,也是中央在新时代条件下,对师德建设的重大突破,应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但现实中,一些地方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让这项制度落地生根。时下很多地方的师德考核评价落入了两个窠臼:一则将师德用各项分数具体细致地衡量出来,二则以“民主”评议的名义进行打分衡量。这些做法,其科学性到底有多少,其伤及无辜的比例到底有多少,对教师的心理影响有多大,是值得去认真调查、研究、商榷和反思的,也是值得相关督导机构予以督导和问责的。
尤其是一些地方在注重“师德”甄别的思维下,不难看到这样的奇特现象:师德考核评价中不是遵循被考核人员的具体的实际表现,而是人为设定了一个刚性比例,将学校教师分为诸如优秀、合格等不同的档次,并严格限定了各个档次的比例数值:考核之前早已判定有多少人属于“优秀”或“合格”等档次。这种“未卜先知”的考核方式,出现在了本该充满人文情怀的教育行业中,出现在了身为知识分子阶层且格外珍视自身尊严的教师身上,无疑是发人深省的。
因此,如果将“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到位的时间表尽快具体明确下来,必将有助于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顺利落地,从而有利于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体现出师德考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进而有助于教师职业荣誉感的增强,也有助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规范化。
第二,立足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公职人员”的属性,应体现并进一步畅通教师职称晋升瓶颈。
2021年11月29日,新《教师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十三条“特别身份”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这是继2018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其中“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具有历史意义。征求意见稿虽然还未将教师明确为“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序列,但根据其中“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规定,其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可以参照公务员的。
众所周知,公务员实行的是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教师初、中级职务也将参照公务员的“自然晋升”制度,这体现了职改的进步。然而,必须看到,最重要的副高级以上职务晋升“瓶颈”更有必要畅通。回首多年来,教师反映最为强烈、也最难晋升的也是高级职务系列。倘若仍然采取“设定相应比例”方式的话,在“自然晋升”后中级职务教师数量大大增加的状况下,必然会加剧“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情形。因此,从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职业热情的角度着眼,今后有必要立足教师的“公职人员”身份,进而参照公务员自然晋升制度,彻底消除多年来制约教师职业发展的瓶颈。
第三,立足乡村从教历史事实和当下城乡教育均衡需要,应体现出乡村学校长期从教(如30年、20年)所应有的激励与引导作用。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6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起组织开展“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为更好地取得激励效果,很多省份也相应地对乡村学校从教20年的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
从这张证书承载的意义上说,不管是30年、还是20年时间段的乡村教育坚守,本身所蕴含着的情怀和分量,绝非一般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可比拟的。而国家有关部门专门下发通知,用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的形式来隆重表彰他们,正是用国家意志昭示了乡村教师应有的历史地位。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这张证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引导激励作用,其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没有体现出实质性的奖励内容。尽管有的地方在职称晋升上突出了乡村从教年限的作用,但对有从教经历却不能享受职称晋升福利的教师来说,这张证书的激励作用也仅仅止步于证书而已。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近几年一些地方由乡村划为了城区性质,即使是原先从事乡村教育数十年的教师,尽管“乡村从教(30年或20年)证书”早已发放,也没能享受到晋升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如何让这张证书发挥出应有的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教师长期扎根乡村,应该成为教师队伍建设中不能忽略的一个方面。
第一,立足师德师风建设,应体现并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为了有效引导师德建设,党中央和国家已出台了“顶层设计”,2018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政策。在师德考核领域引入负面清单制度,无疑是师德建设中的重大突破和创新举措。这一制度是将教师与师德表现相关的不应出现的行为,通过“清单”的方式进行考核。相较现今各地方案不一的师德考核方式,诸如评议、量化等科学性、公正性上存在明显不足的师德考核方式,“负面清单师德考核”方式无疑是以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来重构师德师风建设的新机制。
在师德考核顶层设计制度出台数年后的今天更有必要看到,这既是国家决策层对师德师风工程建设的充分重视,也是中央在新时代条件下,对师德建设的重大突破,应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但现实中,一些地方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让这项制度落地生根。时下很多地方的师德考核评价落入了两个窠臼:一则将师德用各项分数具体细致地衡量出来,二则以“民主”评议的名义进行打分衡量。这些做法,其科学性到底有多少,其伤及无辜的比例到底有多少,对教师的心理影响有多大,是值得去认真调查、研究、商榷和反思的,也是值得相关督导机构予以督导和问责的。
尤其是一些地方在注重“师德”甄别的思维下,不难看到这样的奇特现象:师德考核评价中不是遵循被考核人员的具体的实际表现,而是人为设定了一个刚性比例,将学校教师分为诸如优秀、合格等不同的档次,并严格限定了各个档次的比例数值:考核之前早已判定有多少人属于“优秀”或“合格”等档次。这种“未卜先知”的考核方式,出现在了本该充满人文情怀的教育行业中,出现在了身为知识分子阶层且格外珍视自身尊严的教师身上,无疑是发人深省的。
因此,如果将“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到位的时间表尽快具体明确下来,必将有助于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顺利落地,从而有利于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体现出师德考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进而有助于教师职业荣誉感的增强,也有助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规范化。
第二,立足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公职人员”的属性,应体现并进一步畅通教师职称晋升瓶颈。
2021年11月29日,新《教师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十三条“特别身份”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这是继2018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其中“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具有历史意义。征求意见稿虽然还未将教师明确为“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序列,但根据其中“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规定,其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可以参照公务员的。
众所周知,公务员实行的是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教师初、中级职务也将参照公务员的“自然晋升”制度,这体现了职改的进步。然而,必须看到,最重要的副高级以上职务晋升“瓶颈”更有必要畅通。回首多年来,教师反映最为强烈、也最难晋升的也是高级职务系列。倘若仍然采取“设定相应比例”方式的话,在“自然晋升”后中级职务教师数量大大增加的状况下,必然会加剧“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情形。因此,从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职业热情的角度着眼,今后有必要立足教师的“公职人员”身份,进而参照公务员自然晋升制度,彻底消除多年来制约教师职业发展的瓶颈。
第三,立足乡村从教历史事实和当下城乡教育均衡需要,应体现出乡村学校长期从教(如30年、20年)所应有的激励与引导作用。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6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起组织开展“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为更好地取得激励效果,很多省份也相应地对乡村学校从教20年的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
从这张证书承载的意义上说,不管是30年、还是20年时间段的乡村教育坚守,本身所蕴含着的情怀和分量,绝非一般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可比拟的。而国家有关部门专门下发通知,用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的形式来隆重表彰他们,正是用国家意志昭示了乡村教师应有的历史地位。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这张证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引导激励作用,其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没有体现出实质性的奖励内容。尽管有的地方在职称晋升上突出了乡村从教年限的作用,但对有从教经历却不能享受职称晋升福利的教师来说,这张证书的激励作用也仅仅止步于证书而已。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近几年一些地方由乡村划为了城区性质,即使是原先从事乡村教育数十年的教师,尽管“乡村从教(30年或20年)证书”早已发放,也没能享受到晋升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如何让这张证书发挥出应有的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教师长期扎根乡村,应该成为教师队伍建设中不能忽略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