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未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义务要担责

□王恩奎

字数:1326 2022-12-28 版名:声音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以期通过典型案例的启发、示范、引导、教育作用,促进网络环境进一步规范、文明、法治化。其中一起案例中特别提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传播未成年人违法信息,不得包含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相关内容。短视频平台未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义务要担责。(12月22日版《工人日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令人警醒,值得我们牢牢借鉴。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6—14岁的未成年网民大概是1.7亿,互联网的普及率超过93%,对于00后的他们来说,学习、娱乐、社交,等等,基本都在互联网上完成。2019年青少年蓝皮书给出提醒:因为防范意识不强,未成年人相关数据已经被大量采集并通过网络获取、储存,未成年人个人隐私被侵犯。
  对于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可谓家喻户晓。但是时下,人们忽视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在一些人看来,未成年人是个毛孩子,他们没有什么个人信息需要保护。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以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无处不在“裸奔”。网络环境显著扩展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的空间,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大多是网络环境下或者说是数字化了的未成年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而缺少对现实世界中的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比如学校、家庭、老师和媒体等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对未成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当代发达国家,法制比较完善,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基本上都进行了较完善的专门立法。他们不单重视未成年人的福利,由于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都给予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早在2010年8月23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然而,如今未成年的个人信息被出卖,通过各种渠道泄露现象随时可见,严重威胁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安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基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其个人信息较之成年人更具有社会意义,保护得当可以促使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更加关注,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最终成长为合格的社会人。
  短视频平台未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义务要担责。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全世界通用且明确的底线。《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为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并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平台要积极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要落实信息内容管理要求,持续排查处置涉诈信息、群圈、账号。同时,有关网站平台也要建立完善账号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账号,落实账号实名登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