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法正当时

□刘效仁

字数:1115 2022-12-07 版名:声音
  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近日,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以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拟将受到处罚。同时,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其中情节严重的,拟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毫无疑问,蓬勃发展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多元化发展。但野蛮生长和无序发展的校外培训,直接影响了国家“双减”政策的落实,使得学生陷入校内减负、校外加负的怪圈,严重影响了中国教育的健康发展。比如,孩子们的时间被挤占,课外阅读、社会交往、劳动实践的时间大大减少,可能导致他们错过全面发展的机会;超前教学不仅增加了教育的功利性,且造成了社会焦虑;加之教师课外有偿补课屡禁不止,既有悖师德,也扰乱了学校教育秩序。
  虽说近年来国家接连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然而成效却不甚理想。其根本症结在于当下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具体管理条款较少,执法、处罚程序不够细化、具体,缺乏专门针对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导致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执行力较弱,使得一些问题“按下葫芦浮起瓢”。
  显然,要遏制校外培训的乱象丛生,最根本的还是应适时予以行政立法,为校外培训提供基本的制度遵循,并通过强化行政处罚,形成有力的威慑,从而将校外培训纳入合法的良性轨道。教育部研究形成的《征求意见稿》,既是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也是规范校外培训的治本之方。
  《征求意见稿》对校外培训作了科学规范,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该办法”;可以说,将校外培训“一网打尽”,使其没有例外,未留死角。
  同时,开列了当受行政处罚的一应行为清单,如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以及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及以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使校外培训治理有章可循。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界定了行政处罚的标准。如除了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或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对违规培训机构,情节严重的或将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笔者认为,不妨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增加罚款数额,可以设置下限,不拟设上限。只有强化行政处罚的力度,方能使校外培训机构有所忌惮,校外培训治理才有望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