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字数:682
2022-11-30
版名:新闻
本报综合讯 近日,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包含“总则”“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附则”等六章共43条。
“征求意见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以及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该办法。以上据教育部官网。
“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包含“总则”“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附则”等六章共43条。
“征求意见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以及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该办法。以上据教育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