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从业禁止”筑牢校园“防火墙”

□许朝军

字数:1358 2022-11-23 版名:声音
  未成年人保护再添“防火墙”。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11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推行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是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法治规约。《刑法》修正案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分别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内容存在执行理解偏差,导致出现判法和执行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了教职工“从业禁止”落实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很明显,从科学保护未成年人并为其筑牢保护“隔离带”的角度看,从司法完善和制度修补角度从严执行“从业禁止”规定是必需的。
  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最关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减少不安定因素的危害。凡是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绝对不能让其继续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从源头预防角度而言,“从业禁止”更应该成为从事教职工岗位工作的入业查询前置,这样才能建好未成年人保护“隔离带”,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护墙”。同样,要精准落实“从业禁止”规定,不仅需要法律衔接和司法执行层面的完美制度设计,更需要紧扣教职工群体管理实际,精准完善每一个可能影响“从业禁止”落实成效的程序和环节。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意见》,明确“从业禁止”判法原则和监督监管落实要求,就是对涉及“从业禁止”落实的每个流程环节进行依法规范。
  事实上,对于法院判决“从业禁止”落实而言,判法的规范和统一是基础,无缝衔接落实到位更是关键和重点。“从业禁止”判决生效后,教育、人社部门如何执行?除了正规公办学校,民办教育类机构和涉及教育类业务的经营性培训机构如何参照执行?如果出现部门衔接不到位或者落实不力导致入业查询、“从业禁止”的“隔离带”流于形式,“防护墙”出现漏洞如何追责?如何引进更广泛的社会阳光监督保证“从业禁止”落实成效?这些更是影响“从业禁止”成效的重点和关键。
  此次《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从业禁止”落实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其他行业部门的责任。制度完善的关键在于落实,在于履责主动到位。接下来,法院、检察、教育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部门都应该主动而为,紧扣建好“从业禁止”这道“隔离带”履行干预责任。要建立健全法院判决后限期送达、职能部门限期落实、承担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互通情况、履责到位的“从业禁止”判决无缝对接落实环节。
  教育部门、其他涉教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监督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用依法履责确保“从业禁止”落到实处。司法、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加强“从业禁止”的普法宣传,构筑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生、学校和家长能积极参与、发言监督的阳光监督氛围,合力构建“从业禁止”制度落实的阳光“防护网”。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更要发挥职能监督和法律监督的作用,对影响“从业禁止”制度落实,或者因为失职渎职导致“从业禁止”落实走偏、入职查询等流于形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责,这样才能保证“从业禁止”落实有效,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护墙”的美好愿望才能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