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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重惩戒、轻教育”
  何勇海
  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在手,别只有惩戒没有教育,或者说重惩戒、轻教育。《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是一种“教育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规违纪学生”,教师不能因个人情绪、对学生或家长的好恶等教育之外的因素,实施教育惩戒。
  因此,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千万别忘记了它的教育目的和育人属性,牢记这一点,是不滥用教育惩戒权的前提。再加上,《规则》明确了七类不当的教育惩戒行为,包括身体伤害、超限度惩罚、言行侮辱贬损、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等等,还建立了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学生、家长的申诉渠道等,如此一来,便可以减少实施教育惩戒的恣意和任性。
  惩戒是“硬碰硬”,让学生从表面上服从于师者权威,而之后的教育,则是触及灵魂,解决深层次问题。因此,实施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惩戒与教育并举,惩戒之后,耐心而细致的教育要及时跟上。这样才能让教育惩戒既有尺度,也有温度。